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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安全教育日

    •       2018年4月15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頒布實施以來的第三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也是黨的十九大后第一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我行于近期在全行深入開展國家安全意識宣傳教育工作,切實提高全民國家安全意識,倡導大家自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義務,真正從思想上認識到國家安全的重要性。
            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咋來的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該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法第14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什么是國家安全
            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于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當代國家安全包括11個方面的基本內容,即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
            公民、組織應履行哪些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和權利
            一、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于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2、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3、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6、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二、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的人員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三、 企業事業組織根據國家安全工作的要求,應當配合有關部門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四、 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五、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優待。
             六、 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七、 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采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并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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