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規定
(1)委托收款結算不受金額起點限制。
(2)委托。這是指收款人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并辦理委托收款手續的行為。委托收款憑證即是如前所述的按規定填寫憑證;有關債務證明即是指能夠證明付款到期并應向收款人支付一定款項的證明。
(3)付款。這是指銀行在接到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并經審查無誤后向收款人辦理付款的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可根據付款人的不同而在不同的時間付款‚從而改變了原《銀行結算辦法》統一3天的付款期。具體而言:
①以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②以單位為付款人的‚銀行應及時通知付款人‚按照有關辦法規定‚需要將有關債務證明交給付款人的應交給付款人‚并簽收。付款人應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銀行應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4)付款人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證明后‚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拒絕付款的‚可以辦理拒絕付款。付款人對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項需要全部拒絕付款的‚應在付款期內填制“委托收款結算全部拒絕付款理由書”‚并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章‚連同有關單證送交開戶銀行‚銀行不負責審查拒付理由‚將拒絕付款理由書和有關憑證及單證寄給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需要部分拒絕付款的‚應在付款期內出具“委托收款結算部分拒絕付款理由書”‚并加蓋銀行預留印鑒章‚送交開戶銀行‚銀行辦理部分劃款,并將部分拒絕付款理由書寄給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
(5)無款支付的規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前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全部款項‚即為無款支付。銀行于次日上午開始營業時‚通知付款人將有關單證(單證已作賬務處理的‚付款人可填制“應付款項證明書”)‚在兩天內退回開戶銀行‚銀行將有關結算憑證連同單證或應付款項證明單退回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收款人。
(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單證的‚開戶銀行應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額自發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處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罰金‚并暫停付款人委托銀行向外辦理結算業務‚直到退回單證時為止。